第二十三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稳定播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确保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禁止毁坏以粮食生产为目的的青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粮食储备体系,保证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动粮食生产、储运、加工、消费全产业链节约减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落实种粮补贴、最低收购价等政策,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