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脱贫巩固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乡村振兴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机制,完善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加大安置区配套产业培育力度,开展搬迁群众就业帮扶,加强安置区社会治理,促进搬迁群众安居乐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