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脱贫巩固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实施农业特色产业提升工程,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提升特色产业技术、加工、储运、品牌、营销水平,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提高脱贫人口家庭收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统筹用好乡村公益岗位,支持帮扶车间发展,扩大以工代赈实施范围,落实生态护林护草员政策,促进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