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阶段帮扶资助政策,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长效机制,建立农村大病人员信息化台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功能,落实监测对象县域内各项健康帮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通过危房改造等多种途径及时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机制,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提升改造,强化工程运行管护,做好应急供水保障,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