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脱贫巩固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统筹利用农户申报、基层排查和部门预警等监测方式,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纳入监测范围,精准确定监测对象,及时开展帮扶。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等部门应当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实行常态化救助帮扶或者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跨部门工作会商和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各层级防止返贫监测和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