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脱贫巩固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措施,保持过渡期内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增强脱贫地区发展能力和内生动力,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渡。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