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引领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农村住房建筑导则和村庄风貌改造提升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指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