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承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本单位诉求办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专人负责;

(二)组织办理热线工作机构交办的诉求事项;

(三)对反映相对集中、突出的涉及本单位职责的诉求,进行分析并研究建立长效解决机制;

(四)更新和维护涉及本单位职能范围内的热线知识库信息数据;

(五)协调开展与接诉即办相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