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三十八条有效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参与接诉即办工作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