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健全报告、分析、通报机制,对阶段性热点问题和群众突出诉求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并对承办单位考评情况进行通报。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