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二章 诉求受理与办理第十六条有效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诉求情况分类处理并如实记录:(一)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诉求人;(二)不能即时答复且属于受理范围的,即时派发诉求工单至承办单位;(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诉求人并说明理由;(四)不属于政务服务事项范围的诉求,转交有关部门办理;(五)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处理的事项,即时转至相应紧急热线。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