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热线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诉求情况分类处理并如实记录:

(一)能够即时答复的,即时答复诉求人;

(二)不能即时答复且属于受理范围的,即时派发诉求工单至承办单位;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诉求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政务服务事项范围的诉求,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五)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处理的事项,即时转至相应紧急热线。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