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热线不予受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已经通过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经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事项。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