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二章 诉求受理与办理第十二条有效热线不予受理下列事项:(一)依法已经通过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经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三)违背公序良俗的事项。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