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第二章 诉求受理与办理第十一条有效诉求人可以通过热线提出下列诉求:(一)对政务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方面的咨询;(二)需要行政机关、部门或者单位解决的求助;(三)对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四)对行政机关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的投诉、举报;(五)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