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市场主体之间有控制关系、有共同投资方或者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符合住所托管要求的市场主体,可以将指定的场所登记为住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