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场主体应当置备股东(合伙人、投资人)名册。股权(财产份额、出资额)转让的,应当书面通知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应当及时变更名册并申请变更登记,免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等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