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场主体的设立登记实行行政确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登记机关确认其主体资格,并分别登记为相应类型的市场主体,签发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即可从事一般经营项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