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应当遵循尊重意思自治、贯彻形式审查、全程公开透明、智慧便捷高效的要求,赋予市场主体更大的经营自主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申请人应当实名申请登记,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