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场主体名称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以自主申报、事先承诺的方式办理名称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申请人申报的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及时提示申请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