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市场主体违反本规定,未及时公示有关材料和事项或者公示的信息违法、虚假、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实施信用惩戒。托管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