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本市有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当支持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评价、考核制度。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确认登记中依据本规定和相关制度尽责履职、未牟取私利,但因现有科学技术、监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