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发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等的共治功能,推进市场主体托管机制创新。

托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登记机关要求建立托管服务工作台账,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

市场主体可以根据约定以托管服务机构的住所申请住所登记。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活动的,应当向托管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