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和风险状况,开展针对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事项和留存文件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自主公示信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经抽查发现异常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核查期间,登记机关可以对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作出标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