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结合市场主体信用和风险状况,开展针对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事项和留存文件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并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和自主公示信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经抽查发现异常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核查期间,登记机关可以对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作出标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