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登记服务体系,实现登记工作的标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登记机关应当优化登记流程,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服务智能化,便利市场主体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全程线上办理登记。除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外,登记机关不再收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任免职文件等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