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融合发展第四十二条有效鼓励科技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科技园区、产业园区等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参与提供科技创新成果宣传、展示等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推进科技创新成果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创新应用,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便利化、智能化。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