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投入;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建设完备、便捷、高效、优质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