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文明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物品。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伤害民族感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