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三十三条有效公益性文化单位及其他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版权、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对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