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低时限。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