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低时限。鼓励延时开放、错时开放、夜间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