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满足公共文化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与公共文化服务相关联的收费服务。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服务等收取费用的,由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