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创作、生产优质多元的公共文化产品,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创造条件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文艺演出、文艺辅导培训、陈列展览、非遗展示、演出排练、阅读服务、数字文化服务、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电影放映、法治宣传、体育健身、科普、旅游咨询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公益性文化单位在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文化纪念日开展主题文化活动,在每年八月以文化馆为主体集中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