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