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二章 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利用现有房屋和公共空间补充配套设施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