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积极拓展公共文化服务空间,在城市更新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划补充公共文化设施;鼓励合理利用文化广场、公共服务大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遗址公园等场所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