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国家基础测绘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包含基础测绘规划内容的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发展规划、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