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