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