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完成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