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从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信用记录系统中统一记录本单位和从业个人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从业单位应当规范档案管理,如实记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等过程,妥善保存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修复设施运行过程关键参数,污染土壤转运相关资料,自行监测数据,后期管理资料等,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