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十四条有效开展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后期管理计划,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定期将后期管理实施情况报区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后期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实施主体、环境监测计划、运行与维护措施、制度控制措施、应急预案、资金保障计划等内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