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四十条有效风险管控、修复实施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风险管控、修复活动造成环境污染。涉及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对前款规定的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土壤污染治理的监督检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