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有效本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耕地、园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并动态更新。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