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一条有效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果园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不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方可纳入开垦计划或者实施复垦。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