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经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加强巡查、检查,定期监测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周边、集中污染防治设施等公共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督促开发区内工业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