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应当对畜禽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检测。利用粪肥还田的,其相关物质残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和规定。利用粪肥制成商品有机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机肥料标准。

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抽测还田、还园的粪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