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采用温室、大棚等设施种植食用农产品面积大于五十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依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发现可能因土壤原因导致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时,应当对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发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时,应当报告区农业农村部门,必要时采取休耕轮作等措施恢复土壤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