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将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用于种植食用农产品。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污泥及相关产品、厨余垃圾,鼓励用于园林绿化、荒地复垦、土壤改良等用途。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