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实施农田灌溉用水达标管理,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区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