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林地养护等单位,应当建立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使用量以及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产生量台账,并保存不少于两年;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交给回收站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