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针对临港新片区的全面风险防范工作机制,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生物安全等领域,实行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形成行业自律、业界自治、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综合监管体系。

临港新片区建立涉及检疫、原产地、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方面的风险监测机制,实现全流程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