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与氢燃料电池应用相关的制氢项目可以在临港新片区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布局建设,鼓励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离网发电制氢,推进可再生能源制氢加氢一体化。在临港新片区率先探索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化应用及配套氢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的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